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10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衡阳市人民法院、衡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积极推进工作部署开展,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做好人民群众殷切期待的“护心工程”。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度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在市院的统筹部署下,积极开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立足检察职能,多举措推进工作开展,最大限度将“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
2024年以来受理立案监督类案件1件1人,公安机关对该案最终予以立案;办理拒执类案件3件4人,其中批准逮捕案件1件1人;提起公诉案件1件1人,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诉案件1件2人。
案例1:
2021年6月11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在财产保全阶段冻结了周某某的微信账户,周某某微信账户被冻结后,便使用其女儿(周某玉)的微信及银行卡进行工程款收款及其他消费且数额巨大,周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有能力执行而逃避执行。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周某某涉嫌周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私自出售被查封的财产,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认为应当予以立案,于2024年8月7日,要求祁东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祁东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4日对其予以立案。
案例2
2021年4月份,祁东县人民法院就周某友、周某桥、谢某某三人与被告人吴永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祁东县人民法院根据周某友、周某桥、谢某某三人的申请,于同年6月11日向被告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祁东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法院查询,在吴某某各平台收入共1675563.46元,微信、银行卡等消费、转账达841934.98元,并未履行生效判决,且在收到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广州某集团领款总计175万的情况下,却安排将部分款项打至其指定的他人账户中,企图逃避执行法院对吴某某的执行。
祁东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侦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31日提起公诉。于同年4月3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下一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将加强对《解释》学习贯彻,并结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促进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一是强化综合治理,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加强公检法的密切配合,保持高压态势,联动打击拒执犯罪,推进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落地落实。
二是加强培训学习,提升办案能力。积极组织检察干警对《解释》进行研究学习,强化对相关法律和解释的准确运用,增强拒执类案件办理质效。
三是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教育效果。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达到“惩处一个、威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附:“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供稿部门:第一、第二检察部